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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7 READ 5
“TV地标电视媒体综合实力河南卫视获两个奖
随着欢快活泼的《自由探戈》小提琴二重奏节拍,“TV地标(2017)中国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大型调研成果”发布会于2017年12月5日在北京广电国际酒店隆重召开。
河南卫视斩获两项大奖!!!
啥是“TV地标”
“TV地标”是面向地面电视频道的一次规模化深度调研活动,通过长周期、多角度的调研采访,并经互动审议等环节,全面梳理国内地面电视市场的竞争格局。“TV地标”至今已连续举办了11年。在广电业界和学界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TV地标(2017)中国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大型调研成果在京发布
河南卫视获了啥奖
河南卫视——年度优秀省级卫视
河南卫视等7家卫视获得年度优秀省级卫视,湖南卫视等6家卫视获得年度最具影响力省级卫视,安徽卫视等3家卫视获得年度最具成长性省级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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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视是河南广播电视台旗下的上星频道,是河南省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1996年,河南卫视通过中星6B卫星播出,信号覆盖地域包括东亚、东南亚、中亚和澳大利亚等52个国家和地区,国际覆盖人口约50.8亿,占世界人口的72%。国内覆盖人口突破10亿,位居省级卫视前列。旗下有《武林风》《梨园春》《脱贫大决战》等品牌节目,在全国有着广泛的影响。2017年11月28日,河南卫视高清节目正式上星,覆盖国内全境及亚太中东等地区。这意味着河南卫视进入全面高清时代,今后将给国内外的观众带来更宽广的视野、更清晰的画面、更震撼的体验效果。河南卫视微信公众号连续两年名列全国卫视****。
《脱贫大决战》获大奖
年度上星频道最具创新影响力节目
《脱贫大决战》等10档节目获得年度上星频道最具创新影响力节目,《中国诗词大会》第二季等10档节目获得年度上星频道最具品牌影响力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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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起,河南卫视隆重推出大型使命类公益扶贫节目——《脱贫大决战》,每季10-12期,每期70-90分钟,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一季。节目紧扣当前脱贫攻坚这一重点工作,从脱贫特约记者或观察员的视角,展示脱贫攻坚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件,聚焦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将真实的扶贫故事、智慧的脱贫实践,通过生动的形式呈现在公众视野。河南卫视广告部
身为河南卫视的一员
小编感到很自豪,
真心希望能为咱河南的
父老乡亲们争光!
当然必不可少的,
要感谢各位观众朋友的
不离不弃
是你们的爱成就了现在的
河南卫视!
我们会继续努力
奉献给大家更好的电视节目!
△河南卫视获得年度优秀省级卫视 领奖现场
△《脱贫大决战》获得年度上星频道最具创新影响力节目 领奖现场
附:TV地标(2017)中国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大型调研榜单(部分)
年度优秀省级卫视
河南卫视
黑龙江卫视
贵州卫视
广东卫视
四川卫视
广西卫视
云南卫视
年度最具品牌影响力省级卫视
湖南卫视
浙江卫视
东方卫视
江苏卫视
北京卫视
山东卫视
年度最具成长性省级卫视
安徽卫视
天津卫视
江西卫视
年度上星频道最具创新影响力节目
《中餐厅》(湖南卫视)
《奔跑吧》(浙江卫视)
《国学小名士》(山东卫视)
《但愿人长久》(北京卫视)
《见字如面》(黑龙江卫视)
《创客英雄会》(江西卫视)
《脱贫大决战》 ( 河南卫视)
《你好,再见》(贵州卫视)
《海岛之恋》(广东卫视)
《七彩飘香》(云南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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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6 READ 6
探讨一下往后广告主们如何投放电视广告
在招商季,面对各家电视平台如此繁多的资源,广告主应该如何选对资源实现高效的ROI回报?广告主对电视广告投放具体有哪些需求?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联合数字新思调研了百大广告主需求,调研了在广告投放量占80%以上的广告主高层。在他们看来,电视广告投放的策略和需求以及投放分配又怎样的变化?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做了如下调研,广告主高层们对未来电视趋势做了预测。
上图是我们对广告主未来在电视平台省级卫视、央视、省级地面频道、地方台、数字电视平台的投放结果。以下,我们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
1.数字电视平台将大受关注
三年后的2018年,29%的广告主在数字电视平台的投放预算会有所增加。数字电视方面,OTT、智能电视等新数字技术是广告主关心的一个热点。
2.省级卫视依然是广告主投放热点
省级卫视各展其能,大力开发综艺、电视剧节目,节目资源丰富。24%的广告主在2018年将会加大省级卫视的广告投放。
3.央视频道受追捧热度有所降低
央视频道黄金节目资源的稀少使得自身的广告竞争力有所下降。34%的广告主在未来会降低对央视频道的广告投放。
4.省级地面频道和地方台广告投放将较大幅度降低
2018年39%的广告主在省级地面频道和地方台的广告投入将降低。其中以地方台的广告投放下降最为严重,在受调研的广告主中几乎没有投放地方台的投放预算分配。
整体来讲,未来2018年多数广告主在省级地面频道和地方台的广告投放会下降,但会增加数字电视和省级卫视的投放。
那么,广告主投放电视平台到底怎么投?会选择怎样的形式?
上图是广告主投放电视广告是选择的形式,具体为以下6点:
1.植入式广告继续增长
未来广告形式将由硬广转向软植入,不再单独追求品牌的曝光,会更注重观众的感受和品牌形象的建立。在2018年,45%的广告主在投放电视平台时会增加植入式广告的投放分配。
2.互动广告成投放新趋势
随着数字电视、智能电视的发展,广告主希望用更互动的方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互动广告形式将成为广告主投放的新趋势。未来三年,42%的广告主在电视平台进行广告投放时会会增加互动广告的投放。
3.节目及活动冠名、赞助式投入依然处于增长状态
节目及活动的冠名、赞助一直都是广告主进行电视平台投放的优选形式之一,在未来冠名及赞助式广告投入依然会继续增长。37%的广告主会增加节目冠名式广告投放,32%的广告主会加大节目赞助式广告投放。
4.剧场冠名广告投放有所减少
剧场冠名作为传统的电视广告投放形式,受到广告主的关注越来越少。21%的广告主会减少剧场冠名式投放,会增加剧场冠名广告投放的则是8%。
5.普通广告受重视的程度下降
品牌主日渐抛弃普通广告的硬广宣传模式,在黄金时段及非黄金时段的普通广告投放分配都会减少。在未来3年后,在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会减少普通电视广告投放的广告主分别占到了32%和45%。
6.电视直销式广告投放减少
对于电视直销式广告,11%的广告主会减少投放,几乎没有广告主会增加对电视直销的广告投放分配。
总结:在未来,电视平台依然是品牌主进行广告投放优选平台之一。而广告主对各种电视广告投放形式的青睐度以及互联网、数字电视、OTT市场的广告投放趋势我们也作了前瞻思考。河南电视台广告部长期关注和深入追踪广告主需求,对广告主需求的把握深谙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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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6 READ 7
企业在投放电视广告的几个经验分享
电视媒体是目前最重要的一种大众传播媒介,企业要使自己做成一个强势品牌,往往首选的媒介就是电视。但电视媒介在广泛影响消费者的同时,也需要企业支付庞大的费用,这笔费用在中国许多企业的广告开支中所占比重非常大,有的甚至超过80%。
如何更有策略地进行电视广告投放,特别是对河南卫视的有效投放,一直是企业界和广告界极为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于在常规市场上处于导入期和成长前期以及垄断性的行业之中的企业而言,由于市场竞争程度比较低,因此从广告总收视率的投放量上主要看广告量够不够,是否经济、合理。根据经验,全国性品牌最少知名度应在50%,也就是到达率要在50%以上。如果低于这个水平,有效暴露频次就会不够,效果也差些。
当行业进入成熟期品牌竞争非常激烈,价格、产品都没有特别的优势的话,企业营销目标的实现就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告及促销的效果怎么样。在这种条件下,广告投放不仅要看广告量够不够,更主要的还在于广告的力度.机会的把握、和竞争对手的较量等方面。这时。总收视率主要是依靠竞争对手情况来定,至少在电视广告方面应不比竞争对手弱,否则就很难保持****的位置。但在这种竞争中企业应当持理性的态度,避免恶性竞争。既然企业很大广告费用于媒体购买,因此媒体选择正确与否往往决定着企业广告投放的成败。过去企业对媒体的关注往往仅集中在媒体价格上,这是很不全面的。科学的做法是。企业对媒体的选择应当由单纯的价格判断转向综合的价值判断,价格判断是以价格为核心。价值判断则是以企业认定的那种价值而不仅仅是价格为核心。
对于客户来讲。媒体的价值大小。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覆盖率。有多少人能够看到你的频道。
2.收视率。实际有多少人看了你的节目。
3.媒体成本。媒体的千人成本如何,它的每个收视点的成本如何,这是企业必须优先考虑的。以河南卫视为例,晚上7:30可能是黄金时间,晚上12:00则可能是非黄金时间,但不能说晚上12:OO的广告成本就一定比晚上7:30便宜,因为我们必须把每个收视点和目标受众群结合起来衡量。
4.观众的合金量。都是什么人在看你的节目,他们的购买力和购买决策力、影响力怎么样。看您投放广告节目的人群应是您产品消费人群和潜在消费人群,以及对您产品的间接消费人群、对目标消费人群有购买影响力的人群。
5.广告的可信度。不同媒体在观众心目中的可信度是不一样的。比如河南卫视作为省级电视台,就拥有比地方电视台更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河南广播学院电视传播研究所曾经做过一个不同媒体广告可信度的调查,结果有72%的被调查者认为河南卫视的广告更可信,53%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对河南卫视所播放的广告中的产品很放心,而这两个指标地方电视台就相差很多。
6.广告与节目的比率。观众是要看节目的,如果广告插播过多过滥,观众就会有意见。就会动用遥控器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如果广告的比率比较低。不仅可以维护观众的权益,也可以使节目及其中的广告具有更高的收视效果。
7.广告的编辑环境。电视台在编排广告的时候。是否注意到了不同类别的广告同时播出所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啤酒的广告与农药的广告.治疗性病的广告放在一起就会对该啤酒品牌产生不良的影响。
8.广告投放环境。都是什么样的企业和品牌在某一电视台投放,如果都是一些著名的品牌。那么就会产生晕轮效应,新品牌的推出和弱势品牌高速成长特别需要这种效应。
9.广告操作。媒体的广告运作是否规范、广告折扣和优惠政策是否透明以及播出是否准确、操作成本是否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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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6 READ 5
市场-电视广告投放的价值何在?
广告收入一直都是国内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几年,广播电视广告的整体收入在逐年减少。虽然大部分省级卫视和地方电视台的广告收入都不太乐观,可还是有一些卫视凭借几档热门综艺,活得不错。
一份《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国广播广告收入74.87亿元,同比减少0.39%,电视广告收入535.59亿元,同比减少2.07%,电视广告刊例广告花费同比减少3.4%,电视时段广告资源量同比减少10.2%。
但在综艺节目的时段广告收入中,省级卫视广告同比增长11%。
一般来说,老牌综艺的招商能力保持了一贯的水准,但这种项目稀少,且掌握在少数一线卫视台。比如湖南卫视的老牌综艺《快乐大本营》,它的2017年广告刊例价是15秒约44万。相比之下,另一档老牌节目《天天向上》15秒31万的价格虽然显得很少,但放在全国已经是一级阶梯的水准了。
相对新一些、如今也播出到第三季以上的综艺节目的广告营收状况也不错。比如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央视一套的《挑战不可能》。它们的势能强劲,一般都被电视台拿来单独招标。有些属于****冠名,有些则是****冠名加特约的形式。
这样的综艺绝大部分是真人秀,目前它们的****冠名费已经到了5亿元这个新的分水岭:比如vivo智能手机在2015年冠名《非诚勿扰》时花费了5亿元,伊利集团冠名《爸爸去哪儿3》也花费了5亿元。
浙江卫视今年的第二、四季度分别有《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两档真人秀,它们分别迎来了第五、第四季,也都在2015年11月进行了单独招标。
这一季的好声音并没有再创招标新高,有部分原因是受去年底的“版权风波”影响。而《奔跑吧兄弟》的****冠名费达到了5亿;长安福特在拿下2017年CCTV-1《挑战不可能》第二季****冠名权时,据说溢价已超过173%。
这些节目都有一个共同点,基本上都是靠大牌明星加盟来吸睛和吸金。一般的规则大家都想得到,基本上就是明星越多或越大牌,其广告号召力越明显。(当然,这些还要建立在综艺节目本身有一定水准的基础上。)
最近,浙江卫视公布的“2017年全天电视广告刊例价”显示:《****对****》的15秒广告价位****,达到了38万。另外《挑战者联盟》15秒也到了30万。相较而言,同时段播出的综艺节目一般****也就在15秒20万左右。
拿《****对****》来具体说一下明星资源对于节目招商的重要性。它是一档室内竞技真人秀,每期邀请两支****团队,由两队固定队长各带领多位明星嘉宾进行PK对战,通过才艺比拼、游戏竞技,决出****中的****。上过该节目的就有鹿晗、范冰冰、TFboys、Angelababy、李晨、吴亦凡、邓超等,由于每期明星都不太一样,整档节目累计邀请的明星之多可见一斑。
如果算上前期邀约明星加盟所付出的高额成本,那么,整体广告收益的增速其实并没有数字看到的那么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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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5 READ 7
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2018年广告资源省内行业买断竞标公告
为使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的优质广告资源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达到更好经营效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广告经营部决定对上述两频道2018年度广告
资源省内行业买断项目进行公开竞标。
一、竞标资源
竞标资源详见《2018年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省内行业买断竞标广告资源项目表》,《2018年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省内行业买断竞标广告资源项目表》
二、参加方式
1、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2018年度广告资源省内行业买断竞标会将于2014年12月8日14时召开。
2、参会报名时间为20187年12月20日至12月5日。
3、报名时请按指定账户缴纳竞标保证金。
4、我部将在12月5日审查竞标资格,具有竞标资格的客户于当天领取入场券(每家竞标单位限2人)并确定参加竞标的核定竞标人,核定竞标人为该竞标单位法人或指定委托人,指定委托人须持单位书面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此后一切竞标事宜以该核定竞标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
5、竞标会地址:中原广告产业园7号楼5楼(郑州市********开发区科学大道57号,科学大道与三环路交汇处西800米信息工程大学对面)
三、竞标方式
1、本次竞标采取暗标明开的方式,即由各竞标单位竞标会当场填写竞标书,公开开标,价高者中标。
2、参加本次招标的企业可以对所有标的进行竞标。
3、本次广告招标为全年度竞标。
四、竞标单位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
1、为保证本次广告竞标的目的达成,参加竞标单位须满足以下所要求资质:
(1)、竞标单位必须为办理了工商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2)、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诺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各项广告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
(3)、参与竞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竞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为: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2、凡是《广告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中不得播放广告的客户不得参加此次广告招标。
3、企业可以直接竞标或委托广告公司代理:一家企业只能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代理,多头委托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4、广告公司代理实名企业参加竞标,中标后不得更换企业;广告公司自行参加竞标,可任选企业。
五、竞标保证金
1、竞标保证金为参与竞标的必须条件。凡是参加竞标的单位,2014年12月5日15时之前须将所参与竞标项目标底价10%的金额作为竞标保证金缴纳到河南电视台财务部指定账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标保证金着不得参加本次竞标。
2、根据竞标单位的选择,竞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现金。保证金开户名称:
帐户名称: 河南电视台
开 户 行:411060000018170057502
帐 号:交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3、竞标保证金交纳者名称必须和竞标单位名称一致。
4、未中标的竞标单位的竞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
5、如竞标单位有下列情况,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标单位在竞标有效期内撤出竞标;
(2)竞标单位在中标后单方面放弃标的合作;
(3)竞标单位在竞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导致竞标无法顺利进行,
6、中标单位须在中标3日内正式签署合同,向招标单位交纳中标金额20%的项目执行保证金。投标之前交纳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执行保证金。项目执行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合同执行期最后1个月的广告款。
7、如竞标单位有下列情况,项目执行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不予冲抵合同广告款:
(1)、单方面中止竞标合同;
(2)、拖欠广告款30日以上。
六、竞标流程及细则
1、本次竞标所有程序及内容将由我台纪委,广告管理中心,财务部等部门全程监督。
2、竞标顺序以项目编号为顺序进行。每个标的物进行一轮投标,投标程序以主持人当场宣布为准,每轮投标结束当场公布中标结果,然后进入下一轮;各竞标单位以密封形式递交竞标书,由竞标小组组织当场拆封,以****竞标价决定中标单位。
3、单项标书请认真填写,竞买人的应价未达到竞标起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4、单项标书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以大写数字为准,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5、如果****中标价出现两家或以上客户一样,则在该几家客户中重新进行一轮竞标,直至唯一一家中标为止;
6、中标企业中标后须签署中标单位确认书,确保竞标结果真实有效。
河南卫视广告经营部
2014年11月
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省内行业买断竞标广告资源项目表
项目编号
行业分类
标底价
01
食品、饮料
500万
02
酒类
500万
03
医疗、药品
400万
04
通信、交通
300万
05
金融、保险
200万
06
家电、电商
200万
07
美容、日化
200万
08
汽车、房产
100万
09
教育、餐饮
100万
10
旅游、商超
100万
备注:
1、买断行业享受特殊折扣,具体政策由河南卫视广告部制定。
2、行业买断广告公司需缴纳行业标底价10%保证金。
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省内行业买断竞标广告资源项目表
项目编号
行业分类
标底价
11
食品、饮料
500万
12
酒类
500万
13
医疗、药品
400万
14
通信、交通
300万
15
金融、保险
100万
16
家电、电商
100万
17
美容、日化
100万
18
汽车、房产
50 万
19
教育、餐饮
50 万
20
旅游、商超
50 万
备注:
1、买断行业享受特殊折扣,具体政策由河南卫视广告部制定。
2、行业买断广告公司需缴纳行业标底价10%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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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5 READ 6
@河南广告人:就因这些广告词,他们被处罚了!
近年来,中国户外广告产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和网络的第三大广告媒体。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向我们传递着信息,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优秀的户外广告现已是丰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服务职能的重要构成部分,但也有个别户外广告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
濮阳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高速站入口横挂广告牌发布“棕榈泉2期现房收官即买即升值”等广告字样,信阳市龙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在其售房中心的大型LED电子显示牌和户外广告牌上宣传发布含“10万抢明港中心临街商铺,前三年24%回报”等广告,以上广告均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误导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极易造成购房纠纷、产生不良影响。“居者有其屋”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基于房子本身高昂的价格以及不低的交易成本,选择一套满意的住房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头等大事。这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因受到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误导而作出错误选择,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目前户外广告大多以房地产广告为主,开发商为了销售楼盘,提高利润,广告做的是花样百出,有的甚至涉嫌虚假宣传。“距地铁站仅10分钟”、“即买即升值”“升值幅度达50%”、“******皇家园林”……这样的广告语经常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上,虚假宣传渗透到楼盘外部规划、内部环境、户型偏差、面积不符、承诺升值等各个方面。对于开发商来说,消费者往往是一个相对来说不够专业的群体,在买房时没有注意分辨广告的真假,很容易掉进开放商精心布置的“美丽陷阱”。
虚假违法户外广告给我们的城市和生活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到处随便搭建广告牌、张贴海报和小广告,影响市容市貌、造成安全隐患,这不仅破坏了户外广告本身的良性发展,更影响到城市形象的设计和传达,影响到城市软实力的提高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河南省广告协会将携手河南省内广告企业,加强对《广告法》、《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广告法律法规等的宣传、解读,对户外广告现状充分进行调研,从城市形象设计的视点,对户外广告的规划、设计、处理等做详细地分析和研究,共同促进我省户外广告产业快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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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4 READ 8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建筑材料行业广告审核资料
适用范围:以下资料适用于投放河南电视台建材类产品广告,包括各类建筑材料及制品,如金属、管材、涂料、瓷砖、门窗等。
审核资料
通用资料
说明
★广告主资质副本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工商信息
广告主若为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将以下内容截屏打印或下载打印:①基础信息;②行政处罚信息;③年报。
商标注册证
如广告片中出现商标,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
片中出现的图案需与证件上完全一致。
如商标非广告主所有,需提供《商标授权书》。
如商标为个人申请,需提供《商标授权书》与个人身份证。
代言人协议
如广告片中出现代言人,需提供①代言人协议;②代言人身份证;③承诺书。
肖像免责声明
如广告片中出现演员、人物(非代言人),需提供①肖像免责声明;②人物身份证。
行业特殊资料
说明
★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的全项合格性检验报告。
注释:CMA中国计量认证,由省级政府部门对检验机构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认证。
生产许可证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注:
1. 表格中“★”代表该项资料为必须项,其他资料根据广告内容提供;
2. 所有资料提供电子版:证件、检验报告、批文等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打印资料需加盖广告主公章后扫描;
3. 广告主提供的资料需清晰、完整、有效;
4. 最终所需资料以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审查意见为准;
5. 欢迎拨打咨询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客服,获得更多专业建议
必须有【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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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4 READ 8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对保健食品行业广告审核资料
适用范围:以下资料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审核资料
通用资料
说明
★广告主资质副本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工商信息
广告主若为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将以下内容截屏打印或下载打印:①基础信息;②行政处罚信息;③年报。
商标注册证
如广告片中出现商标,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
片中出现的图案需与证件上完全一致。
如商标非广告主所有,需提供《商标授权书》。
如商标为个人申请,需提供《商标授权书》与个人身份证。
代言人协议
如广告片中出现代言人,需提供①代言人协议;②代言人身份证;③承诺书。
肖像免责声明
如广告片中出现演员、人物(非代言人),需提供①肖像免责声明;②人物身份证。
行业特殊资料
说明
★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的全项合格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广告主是生产企业,需提供广告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广告主非生产企业(仅销售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广告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如出现多款产品,需分别提供;批准证号需标注在广告片中。
★广审批文
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去当地食药监局办理),
并在广告片中标注广审批号。
※注:
1. 表格中“★”代表该项资料为必须项,其他资料根据广告内容提供;
2. 所有资料提供电子版:证件、检验报告、批文等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打印资料需加盖广告主公章后扫描;
3. 河南电视台广告主提供的资料需清晰、完整、有效;
4. 最终所需资料以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审查意见为准;
5. 欢迎拨打咨询电话咨询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客服,获得更多专业建议。
保健食品广告注意事项
一、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广告内容中应自始至终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审批文号、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标识以及“本品不能替代药物”警示语。
资料样例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广审批文】
看清章,没有红萝卜芯什么广告都不能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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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3 READ 9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如何办理?
药品广告在当地食药监局办理完《广审批文》后,还需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广告的地区办理“异地备案”。例如在央视进行广告投放,则需在郑州办理药品广告备案手续。
不同省市的流程与手续略有不同,下面以郑州市办理流程为例: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郑州市 西三环1号;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含送达期限。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1份);
3、药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或代办人授权委托书:
(1)申请人办理备案的:提交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
(2)代办人办理备案的:提交申请人委托其代为办理药品广告备案的委托书(原件1份);代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自我保证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原件1份);
6、若备案多份药品广告审查表,需提供以上相对应的多份资料。
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
2、所有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3、(1)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首页申请人盖公章,3份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
(2)复印件“异地广告审查机关备案意见”栏应粘贴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A4纸打印,清晰可辨;广告样件、音频文稿、分镜头脚本应标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加盖申请人骑缝章,多张广告样件或脚本纸质文件应错开叠加粘贴在规定的位置上,药品原件不需要粘贴。
4、(1)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应当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文件数据清晰可读;
(2)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中要标注原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审查文号;
(3)若为音频文件应当刻录到光盘中,格式为MP4,且大小在10兆以内。
5、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内容清晰、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名需与原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若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相关法律法规
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同年9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注:以上内容解读仅代表舞彩观点,最终请以相关权威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了解更多广审要求或者材料样例,欢迎咨询河南电视台广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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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3 READ 5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提醒您医疗、药品等广告中能否出现代言人?
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中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这四类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中第二条第五款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广告法的实施,使许多广告主对代言人问题有所困惑:医疗广告片中不能出现人物吗?广告片里不出现明星,广告如何拍摄?舞彩总结多年广告投放服务经验,为您做如下解读。
广告片中出现人物一般分两种情况:
① 广告片中出现明星、知名演员、专家等,或人物以个体名义对产品做出推荐、证明,按《新广告法》规定属于代言人,不可出现。
② 片中没有出现明星、知名演员、专家等;出现的人物仅仅是为了表现广告创意,没有以个体名义对产品做推荐、证明等情况,不属于代言人,可以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片中未出现人物、但使用了具有辨识度的名人配音,如赵忠祥、周星驰、周杰伦等,也属于代言人。
举例
1、下图为某品牌保健食品广告,明确标明广告代言人,且人物是篮球明星姚明。该广告发布于《新广告法》推行之前,目前已不能使用。
更多事项欢迎联系河南电视台广告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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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2 READ 6
河南电视台禁止限制播出的广告类型
什么事都是有限约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广告也是一样的河南电视台属于大众媒体,根据新广告法主要有以下类型的广告不能播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2、烟草制品广告;
3、处方药品广告;
4、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5、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6、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7、以珍惜野生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除了以上这些产品禁止播出广告外,河南电视台对部分产品有播出频道与时段的限制:
1、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2、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3、河南电视台HNTV-1综合频道每日18:00以后停止播出医疗广告,除此之外财经频道、新闻频道、纪录片频道、少儿频道、中文国际频道及各外语频道全天停止播出医疗机构广告(包括美容整形机构形象广告等)。
4、河南电视台HNTV-中文国际频道及涉外频道不得播出“酒类产品广告”(含啤酒、红酒、黄酒等)。
此外,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广告的企业,还需注意在各类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以下情况:
1、还未在河南电视台播出广告,网络大量宣传CCTV签约品牌、展播品牌等;
2、网上能查到企业有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或对企业经营模式存在质疑;
3、网上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如普通食品宣传有保健功效等;
4、其他线上线下宣传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如您对您的行业是否能够投放广告以及需要准备哪些资质材料有疑问,请咨询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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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2 READ 5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提前您节日期间广告投放事项
你问:为何要在节日期间投放电视广告?
我答:节日广告投放方案通常是企业推广宣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节日期间,电视节目纷繁多样,电视收视率大幅上升。因此,节日期间是企业进行品牌形象宣传、产品推广的****时机之一。
你问:节日广告投放从哪天开始?到哪天结束?
我答:河南电视台广告部规定,河南电视台广告投放的节日广告片一定要在节日期间播出。
例如2017年春节期间的贺岁片,规定播出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18日,提前或错后都不能播出。
元旦、五一、十一、中秋等节日放假3-7天,规定播出时间通常是在假期前后1-2周内。
具体时间每年不同,官方通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左右下发。
你问:我们公司想做节日宣传,应该提前多久开始准备?
我答:以硬广资源为例,需至少提前1个月,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因素:
1.从流程角度考虑
制定计划:电视广告投放,需提前制定好广告投放计划。
广告片制作:制作周期至少约3-5个工作日。
送审:广告片送河南电视台审核,需约1周时间。
报播:通常情况下,广告片需提前1周报播。节日为国家法定假期,报播会提前更多。
2.从资源角度考虑
由于播出时间有限,加之节日期间有宣传需求的企业众多,导致广告资源紧缺。
舞彩刚刚结束2017春节贺岁广告报播工作,用“风卷残云”来形容资源的紧缺丝毫不夸张~
因此,企业需提前做好广告投放准备,以免错过宣传良机。
你问:我该如何制定广告预算?
我答:对于节日广告来说,有的电视频道有加收要求,例如硬版广告一般在正常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同频道、不同的广告形式有不同规定,在做预算时需考虑到这个因素。
您也可将各方面的需求告诉我们,我们会帮助您制定广告预算,并为您提供投放建议。
你问:节日广告片的审核有什么特殊要求?
我答:您需准备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等与普通广告片一致,按河南电视台广告部规定提供即可。
同时,节日广告片在内容方面需注意:
1.给全国人民送祝福是件有面儿的事儿,但河南电视台规定,只能以企业为主体送祝福(可以是公司全称,也可以是公司简称),不能以产品或者商标等为主体送祝福。
贺岁广告片示例:
2.谐音是广告语常见的创作手段,但河南电视台肩负着普及汉语规范使用的重要责任,例如幸福“鸡”祥这类用法可能会被算作故意使用错别字,审核不通过而无法播出。
3.若广告片中出现的人物为企业员工,一般不能出现人物的姓名和职称,疑政绩宣传。
你问:春晚重播那么多遍,会不会对我的广告播出有影响?
我答:节日期间电视节目丰富,但由于电视台有晚会和特别节目等特殊编排,因此正常的广告时间多少会受到一些影响,有延后或提前播出的,也有被撤销的广告,需要您根据自身的宣传需求来考虑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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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0 READ 5
河南电视台广告审核中所需的广审批文应如何办理
国家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产品的广告宣传管理日益规范、严格,这些行业的产品在河南电视台进行广告投放时,必须提供由产品生产企业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相关阅读:河南电视台广告审核有什么流程?广告主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广审批文是什么
国家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管理,保证广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规定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在进行广告宣传前,需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广告审查申请,通过审查后,该广告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广告版本只对应一个广审批文,如广告宣传内容有任何修改,需重新申请广审批文。
二、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广告,哪些品类的产品需提供广审批文?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三、广审批文办理流程
以下办理流程供您参考,各省有差别:
1.申请
准备三大类申请材料:
①企业相关资质(不同行业的产品所需提供的资料不同,请查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文件)
②广告审查申请表(一般从省级药监局官网下载打印,一式五份)
③广告样稿(电视广告为完整广告片及广告分镜头脚本)
两种申请方式(各省不同):
①窗口提交\窗口办理:将准备齐全的纸质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②网上提交\窗口办理:部分省份为网上预先提交电子版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2.受理
纸质材料送交办理窗口后,工作人员将给出三种反馈:
①资料不齐全,出具补正通知书,企业根据通知书内容补充资料
②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受理凭证,进入审核流程
③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当企业提出的广告审查申请获得受理,企业提交的资料将进入审核流程,将有两种结果:
①准予许可,办理机构在广告审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广告批准文号及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
②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获得办理结果
办理机构将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结果
四、河南电视台对企业提交广审资料的相关要求
1.广告主提交河南电视台审核的广审批准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2.广告主提交河南电视台审核的广告片,必须与提交的广审批文所对应的广告片完全一致
如您计划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广告,对是否需要办理广审批文、需准备哪些材料等存在疑问,欢迎咨询我们,可点击右侧在线客服按钮,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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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TIME: 03-10 READ 7
河南电视台广告部全面解读:新旧广告法对比有何不同?
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广告法》着力于全面整顿广告行业,消除浮夸虚假等乱象,对旧版中的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明确界定了何为虚假广告,对保健食品、药品等特殊类别产品的广告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则。以下是新广告法与旧广告法的对比参照:
新旧广告法对比
1995年《广告法》
修订后《广告法》
****章总则
****章总则
****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新增)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级、****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军旗、****、****;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级”、“****”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新广告法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广告法全文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